西安市落户人才认定标准:
第一条 为建立符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的人才评价体系,根据《西安市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打造“一带一路”人才高地若干政策措施》(市字〔2017〕47号)(以下简称《若干政策措施》),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人才认定坚持公开、公平原则,坚持品德、知识、能力和业绩并重原则,坚持业内认可、社会认可原则。
第三条 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全市A、B、C类人才认定的综合管理,组织开展具体认定工作。
第四条 申请认定的人才需具备人才认定标准规定的条件。
2017年1月1日后引进,在我市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工作,与所在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并取得合法居留手续,符合西安市人才分类标准规定的A、B、C类条件的创新创业人才,可通过所在用人单位申请我市高层次人才分类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