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首先,市国土资源部门统一负责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的监督管理工作。各村应加快编制村庄建设规划,市规划部门会同建设、国土、发改等部门指导各村的建设规划编制,并严格监督实施。编制村庄建设规划应当遵循一系列原则,包括逐步缩小农村居民点数量和用地总规模,合理用地、节约用地,有利生产、方便生活,以及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建设规划。
其次,农村村民建住宅,必须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结合旧村改造,充分利用原有的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山坡荒地,严格控制占用农用地。新建宅基地面积有明确的限额规定,不同地区的限额有所不同。例如,城市郊区及乡(镇)所在地,每户面积不得超过一百六十六平方米;平原地区的村庄,每户面积不得超过二百平方米。
再者,使用宅基地进行村民自建住宅建设的村民应当申请《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许可证上载明用地范围和建筑高度、层数等。
最后,对于既有经营性自建房,山东省加强了安全管理,包括强化日常巡查排查,坚持分类精准整治,以及严格改扩建和装饰装修管理。对于存在安全隐患的自建房,采取了停止使用、临时封闭、人员撤离等管控措施,并及时进行整改。
请注意,具体的农村村民自建房管理办法可能因山东省各地市的实际情况而有所差异。因此,在进行自建房活动前,建议村民详细了解并遵守当地的相关法规和政策,以确保合规性和安全性。同时,村民在自建房过程中,也应积极配合相关部门的工作,共同推动农村建设的规范化和有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