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检查单:水务023-2-安全生产检查单(项目法人隐患排查治理);水务024-2-安全生产检查单(监理单位隐患排查治理);水务025-7-安全生产检查单(施工单位隐患排查治理);水务026-2-安全生产检查单(其他单位隐患排查治理)
2.检查模块:安全生产行为
3.检查项:安全-18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或者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未按照规定报告(水利类)
4.检查内容: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或者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未按照规定报告(水利类)。
5.检查标准:
(1)依据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版》;《北京市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
(2)依据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版》
第四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将重大事故隐患纳入相关信息系统,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消除重大事故隐患。
《北京市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
第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细化和明确从业人员、基层班组等基层作业单位和工艺、技术、设备等部门,事故隐患排查的具体内容、周期、责任等事项,对事故隐患的排查、登记、报告、监控、治理、验收各环节和资金保障等事项做出具体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