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婴儿《出生医学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2.父母结婚证、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3.拟入户地街道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原件1份)
4.政策内生育一孩的,提供母亲的计划生育服务证;政策内生育二孩的,提供二孩生育审批表(复印件1份,验原件)
5.超过一个月申报,提交婴儿未随户口在外市县父或母一方入户的证明(原件1份)
6.父母双方签字的申请书
7.父母及子女最后一次回国(境)持用的入境证件
8.出生证明、结婚证或者父母离婚手续和子女直接抚养的证明材料,不是中文的,需提供中文翻译件(指公证翻译件或翻译公司翻译件和其资质证复印件);且结婚证应当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9.婴儿父母民族不同的,还需提供父母共同签署的《民族成份填报申请书》;
10.非婚生育的,提供非婚生育说明;随父落户的,还需提供具有资质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