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完善银行保险公司治理,提高公司治理水平,促进金融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银行保险公司应当根据公司类型、股权结构、业务特点、管理制度等实际情况,选择适合其的治理模式,建立和完善公司治理机构、管理制度、企业文化等,增强公司治理效益、控制风险、保障各类利益相关方合法权益。
第三条 银行保险公司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强化经营管理,规范行为合法合规,切实保障各类利益相关方合法权益。
第四条 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开展监管工作,推广公司治理的最佳实践,加强一线监管、全面监管,提高监管责任、监管效果。
第二章 公司治理结构
第五条 银行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和中层管理人员等公司治理结构。
第六条 银行保险公司的董事会应当是公司的最高决策机构,负责公司总体战略规划、重大决策、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七条 银行保险公司的监事会应当独立、客观地履行监督和监察职责,对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进行监督和审计,发现并及时纠正内部管理和经营方面的问题。
第八条 银行保险公司应当建立高级管理人员和中层管理人员的职务、权责、权限等制度,明确他们的责任和义务,加强管理。
第九条 银行保险公司应当完善信息披露制度,及时、准确、全面、公正地披露公司的财务、经营、风险等信息。
第十条 银行保险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公司章程;
(二)公司治理结构及各类人员职责和义务;
(三)公司财务和经营状况;
(四)公司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情况;
(六)法律、法规、监管规定等事项。
第十一条 银行保险公司应当做好信息披露管理,加强信息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准确性等方面的监督和管理。
第十二条 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加强银行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的监管和指导,保障公众和各类利益相关方知情权利。
第四章 风险管理
第十三条 银行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健全风险管理体系,识别、评估和控制各类风险。
第十四条 银行保险公司应当加强战略、市场、信用、流动性等方面风险的管理,完善风险管理制度,建立全面的风险监测、预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