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明确界定不良行为和严重不良行为的含义。
2.对特定的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实施专门教育。
3.低龄未成年人犯罪,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公安机关可决定对其专门矫治教育。
4.父母应树立优良家风培养未成年人良好品行。
5.强化家庭、学校、社会对未成年人不良行为的干预。
6.对严重不良行为,公安机关应及时制止。
7.建立学生欺凌防控制度。
8.鼓励支持学校聘请社工进驻学校。
9.未成年人有严重不良行为,父母、学校可申请将其送入专门学校。
10.未成年人无法适用取保候审的应当指定合适成年人作为保证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