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是
留置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一次,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省级以下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的,延长留置时间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监察机关发现采取留置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解除。
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提请公安机关配合。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协助。
通过以上的规定,我们可以看出来,对被调查人员的留置时间,一般情况下,留置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这里的三个月是固定期限,不因案件情况的变化而变化; 不能因发现“新罪”(监察机关之前未掌握的被调查人的职务违法犯罪) 重新计算留置期限。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一次,延长的时间也不得超过三个月,因此留置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省级以下(含省级)监察机关延长留置期限的,除了经本机关领导人员集体研究决定外,还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也就是说,一般情节轻微,事实比较清楚的情况下是3个月,最长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