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结算期:患有特病的参保人员进行特病门诊、住院治疗及普通住院治疗的,按每个医疗保险年度为一个结算期。当年办理特病备案的,自备案后首次就医之日至本医疗保险年度截止日为一个结算期。
2、保障待遇:在一个结算周期内,治疗特病的门诊、住院医疗费用和治疗其他疾病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可以纳入特病报销范围。
3、报销标准:在结算周期内,因病情需要,在特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起付标准按一次计算,对参保人员不另收起付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