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养条件
1.领养人需年满二十二周岁,热爱动物,自愿领养搜救犬。
2.领养人需具备一定的经济基础,在厦门有稳定居所(非合租),且居所具备搜救犬所需的活动空间。
3.领养人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热爱动物,没有动物过敏症,同意共同照顾搜救犬。
4.领养人及其家庭成员应了解搜救犬在服役期间对社会救援的贡献,心怀敬意,珍爱搜救犬。领养人及其家庭成员能够充分陪伴搜救犬,严禁虐待搜救犬。
5.领养人家庭需具备长期、稳定饲养搜救犬的能力,领养搜救犬后不得贩卖、转送、遗弃搜救犬。
6.领养人不得以搜救犬谋取利益,不得以搜救犬从事营利性活动,不得擅自繁殖搜救犬。
7.领养人需具备一定养犬经验,科学喂养搜救犬,在搜救犬患病时及时送医;按时为搜救犬做驱虫、打疫苗。
9.领养人同意配合接受搜救犬送养人不定期联系和回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