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三十四条规定,甲乙双方就合同的履行约定甲方可以向乙方支付押金,以留存甲方的清偿能力和保证乙方履行合同义务。押金的形式有现金、存单等。押金的利用有两种情形:
一是甲方履行合同义务时,可以选择将押金用于履行义务,被用掉的押金乙方有责任返还;
二是甲方未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不完全时,乙方可以按照押金金额向甲方追偿损失,未被用掉的押金乙方有责任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