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00元
自由职业人员缴纳养老、医疗保险费的基数和比例原则上参照本市对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帮工的规定执行。1999年度缴费基数为700元,如果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收入高于缴费基数的,也可按实际收入作为缴费基数,但不得超过上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1999年度为3015元。养老保险费的缴纳比例为18%,医疗保险费的缴纳比例为7.5%。自由职业人员缴纳养老、医疗保险费的基故原则上一年确定不变,可按月或按季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