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发放分为两类情况:对1995年以前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的人员,仍按月发放,每人每月600元;1995年以后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的人员,由国家一次性发给人民币20000元,免征个人所得税。
为了保证政府特殊津贴的严肃性和起到应有的作用,凡下列情况之一者,停发或取消特殊津贴:
1、未经组织同意出国长期不归者,停发特殊津贴;
2、因死亡或其他原因停发工资者,停发特殊津贴;
3、弄虚作假、谎报成果而取得特殊津贴者,取消特殊津贴;
4、丧失或违背享受政府特殊津贴所必须具备的政治思想基本条件者,取消特殊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