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违纪学生,视其情节和认错态度,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以下五种: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七条 从重(加重)或从轻(减轻)处分: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从重或加重处分:
1.确有违纪行为,拒不承认错误或对抗学校调查等认错态度不好的;
2.违纪行为影响恶劣或者严重破坏学校声誉的;
3.教唆、胁迫、诱骗他人违纪的;
4.策划或者组织群体违纪的;
5.参加涉外活动违纪的;
6.违纪后恶意串通,故意提供虚假证据,妨碍调查取证的;
7.对检举人、证人进行威胁或打击报复的;
8.一次违反多项校纪校规者,应分别针对每项违纪行为进行调查,合并形成最终处分,最终处分结果一般高于单项最重处分;
9.两次及以上违纪的;
10.二人及以上共同违纪,其中为首的;
11.其他应予以从重或加重处分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