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审查认证工作,确保国家秘密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有关保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承担涉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企事业单位的保密资格审查认证工作。
第三条 对承担涉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的企事业单位,实行保密资格审查认证制度。承担涉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应当取得相应保密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