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规定的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
如果你遇到了这样的情况,建议先与用人单位进行沟通,说明自己的诉求和法律依据。如果沟通无果,可以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