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销。
门诊报销标准
报销机构 定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最高限额(元)600
报销比例 70%
年报销金额(元)420
支付限额:一个结算年度内,政策范围内门诊医疗费用不设起付线,最高限额600元。
拓展信息:参保居民在门诊统筹协议管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全部纳入医疗保险信息系统结算管理。参保居民完成门诊治疗后,只需支付按政策规定的个人自负部分,应由门诊统筹资金支付的部分,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门诊统筹协议管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月据实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