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理
条件:申办人需提交如下材料:
1、《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2、人防工程竣工图及在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相关文件。
标准:
申办人提供的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本岗位责任人:全程办事代理受理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办材料。
对申办材料符合受理标准的,必须及时办理,给予申办人《受理通知单》,填写《受理程序单》,同申办材料一并转审核人员。
对申办材料不符合受理标准的,不予受理。当即制发《申办材料补正通知书》,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办人,同时报上一级备案。
时限:即时
二、审核
标准:
人防工程档案资料齐全、完整。
本岗位责任人:工程审核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审核标准进行审核。
对符合标准的,在《受理程序单》签署意见后转审定人员。
对不符合标准的,终止审核,在《受理程序单》签署意见后退受理人员,并报上一级备案。
时限:3个工作日。
三、审定
标准:同审核标准。
本岗位责任人:主管副局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审定标准对审核意见进行审定。
对符合标准的,在《受理程序单》上签署意见后转备案人员。
对不符合审核标准的,终止审批,签署意见后退受理人员,并报上一级备案。
不同意审核人员意见的,应与审核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复审意见及理由,按原渠道退受理人员。
时限:1个工作日
四、备案和告知
标准:
1、人防工程档案资料齐全、完整。
2、及时、准确告知申办人办事结果;
3、制发的文书完整、正确、有效;
4、留存归档的备案文书材料齐全、规范。
本岗位责任人:备案人员、全程办事代理受理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标准进行备案和告知,制发备案文书并归档。
同意备案的,给予办理人防工程登记、编号、建档手续,同时办理公用人民防空工程移交手续。
不同意备案的,制发《不予批准决定书》,将不予备案的理由、申办人申请复议的权利、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办人。
备案工作结束后,按照工作标准将备案过程中形成的材料按要求归档。
时限:1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及依据:不收费。
办理依据:
1.《北京市人民防空条例》第十八条。
与事项相关的表格下载:
《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