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伤残抚恤金领取管理办法》规定,职工或其家属对劳动能力鉴定或伤残等级评定不服的,可以在知道有关结果之日起60日内向用人单位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书面复议。
如果复议结果仍不满意,可以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进行申诉,并要求重新鉴定。因此,如果伤残鉴定结果不满意,可以通过复议和申诉的方式重新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