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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舍管理制度及处罚条例
时间:2025-04-10 22:52:35
答案

宿舍管理处罚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强化宿舍管理,维护宿舍区的环境整洁,保证员工的人身财产安全,促进员工养成爱劳动、讲卫生的好习惯,特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公司干部宿舍楼和员工宿舍楼的日常管理。

第二章入住与退宿的办理

第三条申请入住宿舍时,申请人须凭行政部开具的《联络单》到宿舍管理员办公室(以下简称宿管室)办理登记、入住手续,入住客房的当事人须缴纳住宿押金100元。入住房间由宿舍管理员(以下简称宿管员)统一安排,无入住《联络单》的,宿管员将拒绝办理入住手续。

1、未经行政部批准,私自入住宿舍的,一次罚款200元;

2、未按宿管员指定的房间或床位入住的,一次罚款100元。

第四条住宿员工办理离职手续、客人或销售人员退还客房时,应到宿管室办理退房手续,退还房间钥匙和领取的公司物品。离职员工须将私人物品搬运到门卫室后,再办理工资结算手续。离职员工、客人或销售人员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入住时间的,须提前向行政部申请,经批准后方可继续入住。

1、离职员工未办理退房手续或未将私人物品搬运到门卫室的,行政部将拒绝为其结算工资;

2、离职员工未退还寝室钥匙(包括自配的钥匙)的,一律罚款20元;

3、退宿人员未退还公司物品的,一律照价赔偿;

4、应退宿的人员延长了入住时间,但未提前申请或申请未获行政部批准的,延长一天扣款30元,依此类推;

5、客人或销售人员未及时办理退客房手续或未交还客房钥匙的,罚款100元(用100元押金抵充),同时,宿管员应及时换锁;

6、退宿人员既不退还公司物品,也不愿意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且态度恶劣的,除承担相应赔偿外,罚款100元,情节严重的,罚款200元。

第三章寝室的安排与调整

第五条行政部有权根据管理需要调整部分员工宿舍,相关员工须无条件服从宿管员的安排,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

1、不服从宿管员调整宿舍安排的,一次罚款100元;

2、未在宿管员规定时间内搬进新安排的寝室,影响宿舍调整进度

的,一次罚款50元。

第六条任何员工未经行政部许可,不得擅自留宿非公司员工或非公司住宿员工。夫妻宿舍房留宿的家人、亲友不得随意在办公室、车间、宿舍、食堂等区域走动,儿童更不得随意离开宿舍房间,否则后果

负。

1、擅自留宿非公司员工的,按留宿一名罚款100元处罚;

2、擅自留宿公司非住宿员工的,按留宿一名罚款50元处罚;

3、住宿夫妻家人、亲友(含儿童)随意在厂区走动,发生人身财产

安全事故,给公司造成损失的,须照价赔偿,其本人蒙受的一切损失与公司无关。

第四章值日表与宿舍长的设置

第七条除夫妻房、值班室等特殊房间外,每间住人宿舍都必须张贴《卫生值日表》,其内容须及时更新,住宿员工按《卫生值日表》打扫寝室卫生,确保寝室整洁。宿管室有《卫生值日表》备用。

1、寝室没有张贴《卫生值日表》,或者《卫生值日表》涂改、损坏

严重的,其住宿员工每人罚款20元;

2、《卫生值日表》内容未及时更新,影响宿舍人员卫生值日的,如

离职人员名单未删除,则给予宿舍长10元罚款;如属于新进寝室人员没有及时在《卫生值日表》上登记自己姓名的,则给予其50元罚款;

如某日没有编排值日人,导致当日无人值日的,则住宿人员每人罚款

20元。

第八条每间宿舍设宿舍长一名,宿舍长由同寝室人员自荐、推荐或行政部指定。宿舍长离职或不住原寝室,原寝室人员应自荐、推荐一名新宿舍长,或者由行政部指定一名员工担任新宿舍长。

1、宿舍长未履行宿舍长职责,影响寝室清洁卫生和生活秩序的,一

次罚款30元;

2、无宿舍长的宿舍,住宿人员既不自荐、推荐,也不上报宿管员,

从而影响寝室清洁卫生和生活秩序的,该寝室每人罚款50元。

第九条宿舍长有约束舍友言行、监督卫生值日、保持寝室整洁、保证物品安全、规范电器使用等职责和权利,住宿员工在宿舍管理上都必须无条件服从宿舍长的领导。

1、经宿舍长提醒,仍未履行值日义务的,一次罚款150元;

2、不服从宿舍长指挥,拒绝整理寝室内务的,一次罚款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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